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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民政局认真组织学习《〈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内容
 

加入时间:2016年3月10日  
      近日,我局精心组织,主要结合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热点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认真学习了张世峰司长对《〈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内容。解读内容分三部分:制定背景和依据、制度设计和主要内容、重要意义。通过对解读内容的学习,明晰了《意见》的基本思路和核心内容。

      据悉,《意见》2014年12月18日发布,主要是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明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发现和处置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对下列事项作出了明确和细化:  

      一是《意见》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定义了监护侵害行为,明确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并在《意见》中对公安、民政、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职责作出规定。

      二是《意见》明确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个人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的发现和举报义务;对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出警处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

      三是《意见》建立了临时安置和人身保护裁定制度。《意见》对公安机关带离的受侵害未成年人临时安置工作作出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临时监护、会商制度、家庭监护的教育指导工作。同时,还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受理、执行等作出规定。

      四是《意见》针对依据民法第18条第三款所提起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详细规定了诉讼主体资格、证据材料提供以及管辖法院,对《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予以细化,列举了四类人员和单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五是《意见》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判后安置。明确规定法院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另行指定监护人的要求以及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并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兜底责任。

      我市目前已经出台《高邮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且已经严格按照江苏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苏民事〔2015〕2号)要求,“将现有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变更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流浪乞讨人员和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教育、心理辅导、就业培训工作,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高邮市民政局 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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