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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出台《乡镇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加入时间:2015年10月22日  
    日前,为规范我市乡镇(园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将各项民政专项资金真正用到项目中和准确发放到困难群众,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我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高邮市乡镇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各项民政专项资金安全健康运行。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乡镇、园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范围主要有:自然灾害救济补助、临时救助、抚恤事业、退役安置、五保供养、城乡居民低保、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助、社会福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民政事业费等十项资金内容。每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范围及标准安排使用。
     
    《暂行办法》要求,市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或整改意见,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还明确规定,凡是救助对象采取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申请或获取民政专项资金(物资)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回骗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高邮市民政局 张所康 欧阳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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