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为民办好事、办实事,促进广陵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广陵区民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区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扬广民发〔2017〕45号)。全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7月1日起进行调整,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15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1016元,其中生活费8808元/年,统筹经费(含照料护理费)2208元/年;城市三无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579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7112元,其中生活费13680元/年,统筹经费(含照料护理费)3432元/年。
广陵区民政局将积极按照《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和《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福〔2016〕8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审核审批、张榜公示、民主评议、打卡发放、规范建档等制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广陵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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