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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达康书记的离婚手续看依法行政
 

加入时间:2017年5月2日  

    热播剧《人民的名义》中有这么一个桥段,与老婆分居多年的李达康一直想结束彼此的这段婚姻,但老婆欧阳菁一直不予同意。在得知自己收贿行为被发现后,欲尽速出境的欧阳菁终于答应与李达康协议离婚。

    这场离婚手续是民政工作人员到李达康的家中登门办理的,从法律角度讲,这样的行政行为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国务院颁发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明确: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难理解,国家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明确界定了办理地点,同时对行政主体的当事部门明确了职责要求。

    影视剧中出现违反法律常识的桥段也许是无意而为之、是审核中的瑕疵。但现实难道不无此类情况吗,试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遇到此类行政行为时,面对处于支配地位、位高权重的领导提出诸如减少影响、顾及面子,能否上门办理的要求,恐怕对大部分下属部门来说都是一个难题,有几个能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呢?

    也许李达康书记的个人本意是善的,但公权力一旦被擅用,受到伤害是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的是党的形象。领导干部只有慎用好手中权力,不为私、不谋私,才能赢得民心、赢得口碑和尊重。但愿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能像剧中京州市纪委书记易学习对省纪委书记田国富的反问:我敢监督市委书记李达康,你敢监督省委书记沙瑞金吗?

 

 

邗江民政局  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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