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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民政局“五明确”规范公务接待
 

加入时间:2016年9月29日  

      为深入贯彻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2016“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高邮市《公务、商务接待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邮办发﹝2016﹞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政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全面贯彻“依据公函、分级报批、清单实施、备案监督”的操作规范,日前,我局出台专项制度,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一是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是指市内外相关机构和公务人员在高邮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是明确接待依据公函。规定必须以来访函、邀请函、通知等公函为接待凭证开展公务接待,公函内容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安排和人员名单。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其他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三是明确坚持分级报批。接到公函或活动(会议)通知后,由接待科室填写《公务接待申报单》,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局长签字,经局分管同志审核批准签字后,送局办公室,并附公函或活动(会议)通知,建立登记台账。办公室根据来宾单位、人数,按规定标准通知接待科室到定点酒店安排就餐。接待科室不得随意更改标准,餐后接待人在用餐单上签字认可用餐总费用。其他科室自行安排或未填报《公务接待申报单》的公务接待,一律不予报销。办公室到计财科结算,要出示相关报销凭证,包括公函、《公务接待申报单》和正规财务票据。
    
      四是明确按照清单实施。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用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原则上按照六冷菜、六热菜、四点心(主食)、两个汤的标准执行,确定不具备采用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桌餐,要注意节俭,严格按照公务用餐招待标准执行。工作餐不得安排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餐午餐严禁饮酒,本省范围内开展的各项公务活动严禁饮酒。局工作人员因加班需要安排工作餐的,填写《公务接待申报单》,报分管局长签字,经局分管同志审核批准签字后,由办公室安排。无实际工作需要,一律不得自行安排工作餐。
接待住宿安排要严格执行《关于修订高邮市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邮财行﹝2016﹞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扬州市差旅住宿费标准,一般安排在定点饭店,报批程序参照接待用餐安排,执行“分级报批”流程。
    
      五是明确备案监督问责。办公室每半年汇总局机关接待公函和《公务接待申报单》,报局监察室备案,并向局分管同志汇报,不定期在党组会上通报各科室招待开支情况。局监察室主动对局机关接待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事业情况等。同时,局监察室加强对民政直属单位公务接待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并向局纪检组汇报,如发现违规违纪公务接待行为的,局纪检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邮市民政局   薛嵩 欧阳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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